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是评定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的准则,肢体残疾分为:
一级肢体残疾:
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椎侧凸大于 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 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扩展资料:
肢体残疾定义是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疾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侧弯45度以上者),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肢体残疾
法律分析:一、视力残疾:它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语言残疾: 它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单纯的语言残疾。 不分级表1-2听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听力损失程度 聋 一级聋 91dB 二级聋 90-71dB 重听 一级重听 70-56dB 二级重听 55-41dB。
三、智力残疾 : 它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衰退。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三级智力残疾(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轻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四、肢体残疾:它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3)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五、精神残疾 : 它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未愈。精神残疾包括: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
六、多重残疾:又称“综合残疾”,它指患者存在上述五种残疾类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士,其程度随各项残疾表现状态而定,通常情况较为严重。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肢体残疾 physical handicapped
四肢残缺或者四肢躯干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障碍。
区别于大脑思维缺陷和心理残疾,一般来说肢残都是后天因素造成的,如车祸、工伤、骨髓骨质病变造成的截肢等。
五、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O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l.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裸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先天性残疾是指出生时或出生后在外形结构方面异常或有缺陷、功能障碍、代谢异常、智力低下等疾病。先天性残疾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胚胎在母体子宫内就具有的疾病和损伤,二是胎儿在产出时在产道中发生的疾病和损伤。这些疾病和损伤,有些在出生时用肉眼能够看得见或辨认出,有些在出生后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我国先天性残疾儿童总数每年高达80万至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
先天性残疾有些是由遗传内因造成的,这就是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它就是一种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由于环境因素或母体的变化,影响了胎儿的发育,也会导致聋哑儿的出生,这虽然是先天的,却不是遗传的。母亲在妊娠3个月内感染了风疹病毒,可以引起胎儿发生先天性心脏病或先天性白内障,这也不能认为是遗传病,而是一种“表现型模拟”,也就是说,从表现型来看很像基因改变的效应,但这是环境因素影响的结果,不是遗传基因改变造成的,不能传给后代,所以不是遗传病。有些在出生后的漫长发育过程中才形成或表现出来的疾病,环境因素的作用是明显的,但也并非都不是遗传病。有些致病基因的作用,只有在个体达到一定年龄时才表现出来,这些疾病虽然在出生后才表现,却是可以遗传的。例如,先天性肌紧张病一般是在青春期,在寒冷因素的刺激下才诱发,但却是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又如,遗传性小脑运动失调,一般是在35~40岁才发病,虽然它在出生后才表现出来,但也是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一些由遗传因素决定的疾病,在同一家系中的不同成员之间可能具有相同的致病基因,因而,可以表现出发病的家族性。例如,并指是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常常表现有家族性。然而,同一家系的不同成员,由于生活条件相似,某些环境因素所引起的疾病也可以表现出家族倾向,这就不能认为是遗传病了。例如坏血病、食物中毒等显然不是遗传病,而是由于缺乏维生素c或全家同吃有毒食物所导致。另外,无家族性的散发疾病也并不等于不是遗传病,例如半乳糖血症、糖元累积病等,就是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应该不会.又不是你的基因有问题.
这个不能完全下定论 有的是隔代遗传 有的是代代都有 有的是显性遗传 也就是说 和谁结婚生下孩子都会遗传 有的是隐形遗传 和某个恰巧有这个隐性基因的人结婚才会遗传 所以不能确定 先天肢体残疾可以说明吗 哪一部分 也可能是怀孕时孕妇不注意造成的 与遗传无关
免费分享十二生肖和星座知识,如侵权请告知删除
本文链接: https://chamadao.com/yy/4rw12265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