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起源
原始人类并不需要婚姻,这跟今天的灵长动物是一样的,不必细说。后来有了氏族社会,采用的是集体群婚制,即一个氏族的男性或女性集体嫁到另一个氏族。这也是在进化过程中为了族群繁衍和防止乱伦导致族群退化而形成的一个习俗。再后来进入了私有制社会,才有了一对一或一对数的固定的夫妻关系,于是就产生了婚姻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婚姻产生于私有制,所以它一直与人的财产关系密切相关。由于男子是私有制社会的主体,所以女子一直被看作男子的财产,于是多数古代社会是一夫多妻制。而且抢婚、买卖妻妾等现象也源于此。由于私有制的财产由于血缘关系中的男性继承,为了保证血缘的纯净,就有了“处女情结”和对女子性行为的严格约束。
当出现了部落和国家等社会组织之后,婚姻又成了一种筹码。从部族的通婚,到国家统治者之间的“联姻”,都是试图通过婚姻来达到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于结盟和理顺财产继承关系。
至于在自然小农经济社会中,婚姻则是一种劳动的分工组合,即所谓“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而在现代社会中的老百姓,婚姻则是为了组成一个家庭,在满足人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同时,承担为家族和社会养育后代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人的一种归宿。
婚姻的起源即是对财产的保护。它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把女人视作物,一种可供交换的财产。至于母系社会里的一些所谓的“走婚”等,并不是婚姻,只是人类繁衍的本能在生产力极为低下的情况对抗恶劣的自然环境下的选择。那时,多生下一个孩子,当然就多一份人类活下去的可能。女人因为生育而成为神祗,有权与想性交的任意一个男性发生关系,包括乱伦。“活下去”这三个字在很大程度上还决定了母系社会刚迈入父系社会时的性行为。相当长一段时间,人们是按照供养关系,而不是血缘关系来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但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人类学会狩猎与农耕,私有财产出现,保护财产成了首务之急,于是,婚姻出现,妻子成了丈夫的财产。一开始规矩还不严,婚姻还未能完全统治性,女人在婚前还可以有性行为,所以当时普遍有“杀首子”之风俗,以求保证血缘的纯净。到后来,婚姻完全统治了性,人类彻底迈入农业社会,任何一个女人的婚姻都已不能再由她自己说了算。女人已经完全沦为财产,她不仅是父母待价而沽的商品,也是某个男人即将购买的财产。
▲婚姻的演变
在人类社会中,婚姻不是自始存在的,永恒不变的,它经历了复杂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经过最初的杂乱两性关系发展到原始禁忌、习惯、道德和法律加以确认和调整以后,产生了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从而形成了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的演变过程分为几个阶段:1、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即同一原始群体内的男女,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杂乱的,没有任何限制。不仅在兄弟姐妹间,而且在父母子女直系血亲间都没有禁忌。这一时期存在于人类最初数以百万年计的漫长时代。2、群婚制。随着原始社会不断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人类从最初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进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开始形成了最初的婚姻制度。群婚制,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最大的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期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先经历了血缘群婚制,排除了直系血亲间的两性关系,即不同辈分的男女间不得结婚;再经历了亚血缘群婚制,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这从而引起了母系氏族的产生,使人类婚姻由族内婚向族外婚发展。3、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其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态,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现居住在云南泸沽湖畔的摩梭人,其带有神秘色彩的“走婚”,其实就是对偶婚的开残留形态。4、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的结果,也不是男女性爱的结果,而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它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四个历史时期。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它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益的原则
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制度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仅要规定男女平等,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妇女的内容十分广泛。
如该法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对于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发挥她们在建设祖国中的“半边天”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保护儿童,是培养革命接班人的需要。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收养法中禁止借收养名义拐骗、买卖儿童。民法通则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制度。
特别保护老人的权益,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老人,是我国人民的美德。
扩展资料:
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重婚外,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姘居关系。
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就必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婚姻法释义
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婚姻的意志
摘要: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文明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存在婚姻关系,而且任何一种法律都必然要对其进行调整。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正是揭示了婚姻的本质不是夫妻的任性,而是一种社会伦理关系。
关键词:婚姻关系 法定婚龄 婚姻解除
一、婚姻的本质
(一)婚姻的目的和基础
人们由恋爱到结婚是一个质变的过程。人们恋爱大多都是以结婚为目标前进的,但每个人结婚的目的又都是不同的。有的是出于相互依靠、相互依赖的心理需求;有的是出于经济原因,希望从对方身上获得更好的物质条件或经济帮助;有的是出于对对方的责任等。结婚目的的不同,就是对婚姻基础的认识不同。
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的基础也包括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婚姻和家庭是密不可分的,婚姻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自然基础的,进而繁衍后代,这也是婚姻关系特殊的特征。由此才能产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中,就要遵循婚姻的自然属性。比如,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恋结婚就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自然不符合婚姻的自然基础,在法律上是不能予以承认的。所以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仍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地位。再有,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法定婚龄,这也是尊重自然基础的表现。人类的成长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有一个过程,在立法中都应该考虑到。结婚年龄不宜过小,这样双方都还没有发育成熟,一方面身体稚嫩不利于下一代的繁育,另一方面心智不成熟,夫妻双方不能和睦相处,也不能够很好的照顾、教育子女,这些都会产生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年龄太大又不利于两代人互相交流和照顾。立法规定要遵循自然规律。各个国家的根据国情的不同,在结婚年龄的规定上有着不同立法。
婚姻立法要尊重自然规律,但是婚姻的社会基础更具重要性,因为婚姻的社会基础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差别,所以更应该在婚姻家庭的立法中得到重视。婚姻的社会基础首先包括感情因素。感情因素是婚姻成立的基础,也是婚姻解除的理由之一。我国《婚姻法》就规定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次,社会基础还包括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照顾家庭成员,这是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一旦结婚组成家庭,就要与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就不能任由自己的任性,要对家庭成员尽到照顾抚养的义务和责任。
但事实上,婚姻不是建立在单一的基础之上的,而是多种基础的综合作用。婚姻的目的是相互依靠,相互依赖,永远共同生活。在婚姻这种关系当中,夫妻双方都在互相奉献和牺牲,这样才能维护婚姻的稳定,婚姻才能长久。这是婚姻的目的和核心。如果不是以此为目的,那么当人们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的其他东西比如金钱、名利等一旦得到,那这个婚姻实质上也就不存在了。正如马克思所说,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
从另一个方面说,笔者认为,婚姻目的的不同也决定了婚姻制度的不同。在原始社会,人类生产能力低下,生存环境极其恶劣,为了生存人们群居在一起,为了解决生理需求人们之间没有固定的配偶。这一时期根本谈不上婚姻和家庭。之后,有了群婚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了劳动分工,这样人们也分开了,通婚只存在于一定的年龄阶段中,但也没有固定的配偶,由于人类的寿命很短,孩子的成活率也不高,所以为了种族的延续就需要生育更多的孩子,形成了群婚制。但仍是没有婚姻基础的。再之后,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过渡到更高级的父系氏族,这个时候女性的地位低下附属于男性。这一时期形成了对偶婚,即一男一女形成不稳定的关系。后来,发展到封建社会,形成了一夫一妻制,但是此时的一夫一妻制与现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截然不同的。例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允许多妾的。正妻只能有一个,但是妾可以有很多。这个时候,婚姻的主意目的在于生育后代和继承家庭财产或者显示社会地位。所以一个男人可以有很多妻子,尤其是有钱有地位的人,更多的妻妾也是显示其社会地位的象征。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一夫一妻制得到了空前的进步,婚姻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生理需求或者简单的繁衍后代更不是为了社会地位,此时的婚姻是以人们永久的共同生活、相伴终生为目的的。所以人们就要求了一人一个固定配偶,并且,人们也认识到近亲繁衍不利于优化后代,对人类种族的繁衍不利,只有具有固定的配偶才能固定亲属关系,才能避免这样的问题,这样就形成了现代的一夫一妻制。
(二)婚姻的特征
婚姻不但是人类自然属性的需要也是社会属性的需要,在各种社会形态中都是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婚姻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关系具有它特有的特征。
首先,婚姻的特征表现在婚姻主体的身份性上。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在婚姻关系中包涵了一个男性和一个女性两个个体,这是其他社会关系所不具有的特点。民事关系、刑事关系的双方或多方都不是有且只有两个人,而且不具有这样固定的性别搭配。婚姻的主体的身份特征具有自然性,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几千年来人类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不可改变的社会发展规律。现在有的国家出现了同性恋结婚的现象,但是同性恋结婚即便作为婚姻,也不具有婚姻的本质,婚姻的自然属性已经被打破,颠覆了伦理,不能作为真正的婚姻。
其次,婚姻具有稳定性。这既是婚姻的目的,也是婚姻的重要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一个婚姻不仅会产生一个新的家庭还会将几个原本没有联系的家庭连接起来。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每一个细胞的稳定都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婚姻的稳定与和谐是家庭、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
再次,婚姻充满了牺牲与奉献。组成婚姻的男女无论基于什么目的结婚,他们都要共同生活。人与人总是有差异的,在婚姻的共同生活中是要求同存异、互相包容、彼此关爱,这就要互相奉献与牺牲。这样婚姻家庭才能稳定和谐。
最后,婚姻包涵了共同生活的实质。在婚姻中,夫妻双方有着共同的生活内容,还要共同面对困难,共同承担照顾整个家庭的责任,这也是婚姻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这共同生活的内容这个婚姻是不完整的,也可以说是不具有婚姻实质的。
(三)婚姻的本质
上述讨论了婚姻的这么多特征,那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呢?从马克思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的本质在于它的伦理性。马克思说:“立法不是把婚姻看作是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婚姻不是夫妻个人的意志,是一种伦理关系,两个人结婚、离婚看似是两个人的私人意志,但婚姻不能任由已婚者的任性,一旦结婚,就要受到婚姻法的规制。婚姻的本质是伦理性,伦理是人类在演进过程中发展而来的。婚姻的意志不是指婚姻关系双方的意志,而是指婚姻的本质即婚姻的伦理实质。婚姻不仅包括两个人的感情,还有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这样的关系,所以一个婚姻的成立也代表了一个家庭的组建。马克思说:“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么它就会像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男女之间的爱情与友情一样都是意志关系,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伴随着婚姻关系的形成也会相应的形成一个家庭关系,这就迈进了法律调整的范围。马克思认为婚姻法立法时要遵循这种伦理性,反映这种伦理关系。法律是对现存社会规律的反映,它不能创造规律,而是表述社会规律。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发明法律,而是把婚姻法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即把伦理关系表现出来。马克思认为,伦理价值是婚姻的本质而伦理价值的基本内容是来自于现实的世俗社会的。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该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条就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伦理基础,是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婚姻法中增加的夫妻彼此忠实等各项义务,将婚姻中的爱情固定了下来,有利于家庭的稳固,社会的和谐。
二、婚姻法
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关系伦理实体的固定,是国家维护保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所以在离婚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是赞成实施严格离婚法的。马克思说:“婚姻不能任由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但是他也不否认离婚的自由。那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既不能纵容草率的离婚,也不能剥夺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的条件,马克思认为是婚姻已经死亡。婚姻的本质已经死亡也就意味着婚姻不再成为婚姻,也就是婚姻的伦理不复存在,此时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在婚姻法的立法中,对离婚条件的规定应当以婚姻关系中是否存在伦理价值为依据,婚姻死亡的标志是伦理价值的消灭,伦理价值又取决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所以离婚成立的条件不是由立法者的任性决定的,也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的,即使夫妻双方的自由意志判断婚姻已经死亡也不能代表他们的婚姻就没有了伦理价值。婚姻的死亡的判断应该根据客观事实,这个客观事实就是最无可怀疑的“征象”,这样才能确定伦理的死亡。立法者要根据这些征象来确定离婚的条件和原则。
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判决的法定条件采取的事概括性的规定,就是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制作抽象地概括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主观臆断、执法不统一的问题。现行2001年新《婚姻法》增加了示例性立法,法律先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最后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五项法定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又、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些客观条件的列举可以看作是婚姻消亡的表征,是在社会生活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使得法官判案的时候减少了主观因素,可以从客观上判断婚姻是否已经死亡,丧失了伦理的本质。
婚姻的死亡不是私人的任性,也不是立法者的任性,是取决于婚姻的伦理本质,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立法者只能规定婚姻在什么条件下按其实质来说已经离异了,“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
马克思这篇短小精悍的文章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揭示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且指出婚姻的意志不是当事人的任性,婚姻应该以其本质的消亡为死亡,立法更应反映这一事实。这篇文章给我们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思想指导,给了我们更多的启示。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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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一、血缘家庭的纽带
19世纪70年代,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为了进一步研究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一书,该书指出一个部落分为若干母系血缘集团即母权制氏族,而这正是后来的父权制氏族的基础。他找到了全部原始历史的新基础,并据此描绘出家庭式的略图,从而揭示了原始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现代社会,以血缘关系捆绑起来的家庭观念也早已不像过去那么浓烈,情感与道德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增大,社会关系越来越不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家庭的作用看似减小,但是它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视家庭的建设,特别是家庭的伦理道德建设。
二、道德家庭与婚姻的支撑点
家庭伦理道德是指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与规范。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内容:夫妻相爱,志同道合,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尊重家长,爱护弟妹等等。而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是夫妻关系。如果每个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的规范,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那么,整个社会就可免除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很坚实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家庭道德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内涵也不同。在封建社会中,男性家长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是通行的戒律。男子有休妻的自由,女子却没有离夫的权利。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不可以再嫁。《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这七去在元明清三代的法典里都有明文规定,成为压迫妇女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子绝对忠诚于男子,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夫死之后要守节。夫妇的伦理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礼制中,《礼记·婚义》中规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侍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连接两个家庭的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在这里夫妇双方的感情和幸福不在考虑之列。
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个性获得了充分的解放,原有的封闭观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进入家庭,带动了家庭伦理道德文化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表现为:自我意识增强,自由恋爱,自主婚嫁;男女平等,长幼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婚姻质量,追求高水准的爱情生活,被视为成就、维系婚姻的价值趋向。但同时,在文明的家庭主流中也搀杂着大量的腐朽的家庭伦理生活的暗流,造成家庭伦理道德的模糊性和伦理行为的矛盾性。因此,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是一个婚姻与家庭幸福和稳固的保证。人的性爱需要早已从动物的自然本能发展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两性的关系也早已从单纯的为物种的延续而结合的自然关系,发展成为在性爱基础上具有强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结合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成为人性和人的社会本质的特殊实现方式。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认为爱情是只有从动物演变出来的人才有的,它已是人的社会需要,是人的行为,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婚姻与家庭的组建“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任何贪图享受,破坏他人家庭,置道德于不顾的行为都是应当收到人们谴责的。爱情不是一闪即逝的,一旦双方确立了爱情便以彼此结合为幸福,以分离为最大的不幸。但爱情伟大,婚姻繁琐,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是唱唱高调就能经营好的,它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和理解。这里也不排除另外一种情况,当热恋甚至结合的双方一旦面对爱情的潮起潮落时,不得不考虑分离。因为爱情的双方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随着生活的变迁、岁月的流逝,人的感情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一方或双方不爱了,或一方产生了新的爱情,离异就是不可避免的和合乎爱情本质的、合乎道德的、合乎人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感情确实已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斥,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者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三、法律家庭与婚姻的守护者
婚姻家庭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有关婚姻、亲属的习惯和禁例等,就被注入了新的、阶级的内容,开始转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礼起着法的作用,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则经历了根本的制度变革。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漠视子女利益的家长专制式封建包办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和以“休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等一系列有违女性尊严的不平等条令都被废除,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婚姻法也分别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个公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婚姻法》,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实现制度法律化和伦理道德化,使夫妻双方从情感和谐做起,促进家庭和谐,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血缘家庭的纽带
19世纪70年代,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为了进一步研究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一书,该书指出一个部落分为若干母系血缘集团即母权制氏族,而这正是后来的父权制氏族的基础。他找到了全部原始历史的新基础,并据此描绘出家庭式的略图,从而揭示了原始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现代社会,以血缘关系捆绑起来的家庭观念也早已不像过去那么浓烈,情感与道德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增大,社会关系越来越不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家庭的作用看似减小,但是它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视家庭的建设,特别是家庭的伦理道德建设。
二、道德家庭与婚姻的支撑点
家庭伦理道德是指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与规范。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内容:夫妻相爱,志同道合,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尊重家长,爱护弟妹等等。而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是夫妻关系。如果每个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的规范,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那么,整个社会就可免除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很坚实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家庭道德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内涵也不同。在封建社会中,男性家长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是通行的戒律。男子有休妻的自由,女子却没有离夫的权利。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不可以再嫁。《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这七去在元明清三代的法典里都有明文规定,成为压迫妇女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子绝对忠诚于男子,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夫死之后要守节。夫妇的伦理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礼制中,《礼记·婚义》中规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侍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连接两个家庭的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在这里夫妇双方的感情和幸福不在考虑之列。
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个性获得了充分的解放,原有的封闭观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进入家庭,带动了家庭伦理道德文化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表现为:自我意识增强,自由恋爱,自主婚嫁;男女平等,长幼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婚姻质量,追求高水准的爱情生活,被视为成就、维系婚姻的价值趋向。但同时,在文明的家庭主流中也搀杂着大量的腐朽的家庭伦理生活的暗流,造成家庭伦理道德的模糊性和伦理行为的矛盾性。因此,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是一个婚姻与家庭幸福和稳固的保证。人的性爱需要早已从动物的自然本能发展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两性的关系也早已从单纯的为物种的延续而结合的自然关系,发展成为在性爱基础上具有强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结合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成为人性和人的社会本质的特殊实现方式。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认为爱情是只有从动物演变出来的人才有的,它已是人的社会需要,是人的行为,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婚姻与家庭的组建“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任何贪图享受,破坏他人家庭,置道德于不顾的行为都是应当收到人们谴责的。爱情不是一闪即逝的,一旦双方确立了爱情便以彼此结合为幸福,以分离为最大的不幸。但爱情伟大,婚姻繁琐,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是唱唱高调就能经营好的,它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和理解。这里也不排除另外一种情况,当热恋甚至结合的双方一旦面对爱情的潮起潮落时,不得不考虑分离。因为爱情的双方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随着生活的变迁、岁月的流逝,人的感情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一方或双方不爱了,或一方产生了新的爱情,离异就是不可避免的和合乎爱情本质的、合乎道德的、合乎人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感情确实已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斥,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者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三、法律家庭与婚姻的守护者
婚姻家庭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有关婚姻、亲属的习惯和禁例等,就被注入了新的、阶级的内容,开始转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礼起着法的作用,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则经历了根本的制度变革。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漠视子女利益的家长专制式封建包办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和以“休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等一系列有违女性尊严的不平等条令都被废除,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婚姻法也分别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个公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婚姻法》,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实现制度法律化和伦理道德化,使夫妻双方从情感和谐做起,促进家庭和谐,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所谓夫妻关系是指男女俩人通过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在性生活社会生活及经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的关系。 当然世界上有多种形式的结婚和夫妻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结婚形式和夫妻关系也随着而变化。如一夫多妻或多夫一妻等便是相当难以处理的夫妻关系。有的夫妻不同居,有的是妻子抚养丈夫,是不是同对方父母住在一起,对夫妻关系影响极大。
这里我们探讨一下近代东方及欧美最一般的夫妻关系形式,家庭指的是丈夫比妻子稍微年长经恋爱而结婚夫妇只同子女一起生活的所谓现代小家庭。 把家庭关系统一加以整理归纳以后,夫妻关系和其他人际关系相比有如下特点: 第一男女双方以公认的形式结合为两性关系。性生活只是夫妇关系的一部分但没有性生活的夫妇关系显然是不正常的由于性关系越来越受到法律限制,因此男女双方的性满足便成了他们结为夫妇的最重要因素。就结婚动机而言,这是一个外表看不出的强有力的动机。
从人的一般关系看,性生活是最亲密的肉体接触,有这种关系的男女因其亲密性而构成特别的关系。由于双方以身相许,鸾凤和鸣,男欢女悦,从而产生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这种信任感能越过性的互求性而促进他们相互间在生活上的亲密关系。同时构成夫妇间推心置腹的相互依赖性,至少也构成一种无男女拘束的生动的一体性。即便这种肉体上的接触缺乏人格的或精神上的爱,它至少也能产生生物性的亲密感。如果夫妇间在人格上也互相敬爱,又保持经常的肉体接触,那么他们相互间便自然产生一种淳朴真挚的亲密感。正因为是夫妻的关系,才得以相互无所顾及,同吃一盆菜,连内衣也彼此抢着洗或让对方代劳,之间也有这种亲密感,但那是因为养护和依存的关系而产生的,而不是象夫妻那样有性的结合而产生的,应当说性的结合是夫妻关系的最大特征。
夫妻关系的第二特征是:夫妻因是一家人,两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上均看成是一体。严格说来虽然未必能做到,但已习以为常了。丈夫的社会地位看成妻子的社会地位丈夫的经济能力因共同生活而决定了妻子的经济生活。夫妻双方的衣食住行生活条件也完全是这样。总之世人把夫妻是看成一体的。所有这些条件都超越了父母和子女间关系。在过去,妻子只不过是丈夫的附属品没有实质性的生活权限当然,现在已完全平等,不过妻子在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地位上同丈夫相比仍有很小的差距这是因为妻子作为丈夫附属品的时代延缓的太长的缘故这类例子是屡见不鲜。 夫妻被看成一体的观念是历史的产物以后夫妇进而称之为人生的伴侣,共同命运者。当然,称呼是夫妻但因为是可分的两个人。所以不会度过完全相同的一生。工作内容不同,死神降临之日也各异。尽管如此,既然两人是夫妻,便会同甘共苦,患难与共这样才是命运的夫妻。夫妻如能连续庆祝银婚和金婚。那自然是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者了。年轻是共享欢乐,工作互相帮助,晚年白头偕老。这才是真正的共命运。 无论是男是女。如果孑然一身度过一生,那是一种折磨人的社会存在,应当要求异性共同生活相互真心体谅,互助互爱,两人应共同努力建立家庭只有这样才能求得社会经济和生活上的一体。
夫妻关系的第三个特征是生儿育女抚养他们长大成人。有的夫妻关系未必如此,但从夫妻关系来说,有孩子无疑是正常的,丰富了家庭生活。从人的关系看,养儿育女是只有夫妻关系才能做到的一种独特的共同工作。因男女的性关系而生男育女是自然的事,在过去,从两个人繁殖为几个人有时竟达10人以上也是常见的。夫妻两人为了把孩子抚养成材几乎献出了自己的一切。家庭里人际的关系,也因从两人增为三人五人而头绪纷繁丰富起来。夫妻两人越是把精心安排的生活视为天堂。家庭就越容易因孩子的中心地位而受破坏。不过同只是夫妻两人相比较有孩子的家庭便有了生机有了生气有了希望。孩子的成长又不断给家庭带来变化着的新问题。为了全力应付孩子的事,夫妻两人的关系甚至会疏远起来,如果小两口的夫妻关系尚不十分成熟,那么,有孩子也许是一种妨碍,甚至会感到讨厌。 诚然,以往不少夫妻是为了生孩子而结婚的,可是,结了婚的男女就想有自己的孩子,就想按自己的想法培养他。这是很自然的,近年。因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孩子的数量减少,同时培养也更加精心了,为了孩子而把夫妻关系全部牺牲掉的事已经没有了。但随着孩子的出现与成长夫妻关系却起了巨大变化只有在夫妻两人分别体验了养儿育女的甘苦以后,夫妻关系才变的完善起来。 各种人际关系都各有其自身目的只有通过新生命的创造和培养夫妻方能意识到不只是为了自己同时也是为了一个远大严肃而自然的大目标。 以上所谈的夫妻关系的三个特征,虽似有点理想化但仍不失为最一般的夫妻关系特征在现实的夫妻关系中,除去那些爱情在中途遭受挫折最后离婚者外出去那些因病因事故不生育和夭折者外,缺少上述某个特征或完全没有这些特征的夫妻也是存在的,不过应当说从夫妻的角度看那时不充实不完善的。
中国社会最小的细胞可以说就是家庭了,家的组成恰恰就是男女双方婚姻之后的结果。婚姻关系的形成,能够保证最小细胞的存在,这个小单位又可以进行生产经营,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等等生活。一个个家庭的融合组成了这个庞大社会。通过繁衍又使得文化各种得以传承,不断传递下去。所以婚姻关系实质可以说是社会存续和发展的助推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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